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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縣九十六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壹、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昇本縣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暨選拔本縣代表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特舉辦本競賽。
貳、活動組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省政府
二、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學校:
(一)三區複賽:
1.鳳山區:新甲國民小學
2.岡山區:橋頭國民小學
3.旗山區:鼓山國民小學
(二)全縣決賽:鳳山市新甲國民小學
地址:(830)高雄縣鳳山市新富路255號
電話:(07)7668170
參、辦理方式:
一、競賽辦法:採校內初賽、鄉(鎮、市)賽、區複賽、縣決賽四階段。
(一)校內初賽:以各級學校為單位辦理初賽。
(二)鄉(鎮、市)賽:以鄉(鎮、市)為單位辦理鄉(鎮、市)賽,以學校為競賽單位。
(三)三區複賽:分鳳山、旗山、岡山三區,以鄉(鎮、市)學校為競賽單位。
(四)全縣決賽:由新甲國小承辦。
二、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之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年齡未滿18歲之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且年齡未滿20歲、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小學教師組(包括公私立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正式教師)。
(五)中學教師組(包括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
(六)社會組(除前列1至5組所具之身分暨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三、競賽項目:
(一)演說: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本縣客家人數超過七萬人,請鼓勵各組踴躍參加,以爭取佳績)。
4.原住民語(分14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卑南族語、雅美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每族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二)朗讀: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本縣客家人數超過七萬人,請鼓勵各組踴躍參加,以爭取佳績)。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除社會組外,其他各組均參加)。
四、競賽員名額: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各組各項語別以1人為限。
五、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 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
(二)凡曾獲全國語文競賽(涵蓋91年以前) 該組該項第1名或5年內兩度獲得2至6名者,即不得再參加本縣該組該項之競賽。
(三)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1項為限。
(四)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五)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複賽
(六) 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96年12月10日前需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六、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高中學生組、社會組、每人限5至6分鐘。
3.中學教師組、小學教師組,每人限7至8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40分鐘。
(五)字音字形:各組均限10分鐘。
七、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
1.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講題3題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中學教師組、小學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3.客家語:同閩南語。
4.原住民語:講題3題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1題參賽。
(二)朗讀:
1.國語: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課外語體文為題材。
2)高中學生組及中學教師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小學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閩南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別之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
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四)寫字:
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為5公分見方,國中學生組為6公分見方(以上用4尺宣紙4開「70公分×35公分」書寫);高中學生組為7公分見方,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社會組為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
(五)字音字形:
各組均為2百字(字音1百字、字形1百字),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八、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45。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朗讀:
1.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以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2.閩南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3.客家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三)作文:
1.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2.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3.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四)寫字:
1.筆勢與功力:占百分之60。
2.整潔與美觀:占百分之40。
3.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九、競賽方式:
(一)校內初賽:由各國民中小學、高中(職)自行辦理。
(二)鄉(鎮、市)賽:各國小學生演說(國語、閩南語、客家語)、朗讀(國語、閩南語、客家語)、作文代表參加。鄉土語之演說及朗讀,若報名校數不足該鄉(鎮、市)總校數之一半,且報名人數不足5人(含)得直接參加三區複賽。鄉(鎮、市)國小校數在10校內選拔1名、校數在11至15校者選拔2名、校數在16校以上選拔3名參加區複賽。
(三)三區複賽:國中學生組演說(國語、閩南語、客家語)、朗讀(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國小學生組鄉(鎮、市)賽各項第1名及國小學生組字音字形、寫字代表參加。
(四)全縣決賽:
1.國小學生參加三區複賽之前4名;國中學生參加三區複賽校數取四分之ㄧ(最少3名最多6名)及國中學生字音字形、作文、寫字等項。
2.高中(職)學生組、中學教師組、小學教師組、社會組各項暨國小、國中學生組原住民語演說直接參加全縣決賽(不必參加三區複賽)。
肆、競賽日期及地點:
(一)校內初賽:96年9月11日(星期二)以前辦理完畢。
(二)鄉鎮(市)賽:96年9月20日(星期四)以前辦理完畢。鄉土語之演說及朗讀,若報名校數不足該鄉(鎮、市)總校數之一半,且報名人數不足5人(含)得直接參加三區複賽。
(三)三區複賽:
報名時間:請於96年9月21日(星期五)下班前將報名表寄(送)達承辦學校。(報名表各組各項各一張,凡鄉、鎮、市賽辦理項目由鄉鎮市賽承辦學校統一報名。)
1.岡山區:96年10月2日(星期二)在橋頭國小。
2.旗山區:96年10月3日(星期三)在鼓山國小。
3.鳳山區:96年10月4日(星期四)在新甲國小。
4.三區複賽領隊會議:96年9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時,分別在三區複賽承辦學校召開。
(四)全縣決賽:96年10月24、25日(星期三、四)在新甲國小
報名時間:請於96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班前將報名表寄(送)達承辦學校:新甲國小輔導室。(報名表各組各項各一張,凡區複賽辦理項目由區複賽承辦學校統一報名。)
領隊會議:96年10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在新甲國小會議室。
伍、錄取及獎勵:
(一)三區複賽:前4名競賽員及指導老師各發給優勝獎狀乙紙。
(二)全縣決賽:
1.學生組:取前6名各發給獎狀乙紙,高中、國中、國小學生組指導老師之獎勵,第1名嘉獎貳次,第2、3名嘉獎壹次,4、5、6名獎狀乙紙。
2.社會組:取前6名各發給獎狀乙紙。
3.教師組:取前6名,第1名嘉獎貳次,第2、3名嘉獎壹次,其餘各給獎狀乙紙。
(三)全國競賽:獲得優勝名次者,除由大會頒發獎狀、獎勵金、獎品外,並得比照大會頒發獎勵金。
陸、附則:
(一)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員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並不予承認,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為憑)取消資格及成績。
(二)參加比賽人員(競賽者、帶隊老師一名),其所屬服務單位應給予公假(得支領代課鐘點費),以便參加比賽。
(三) 各級學校應於本學期內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校外賽代表,不宜指派學生參加。
 (四)各應參加競賽之學校,不產生學生代表參加校外賽者,校長應負全責。
(五)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者,應向承辦學校報備。
(六)各高中(職)請鼓勵教師參加中學教師組比賽。
(七)各鄉(鎮、市)公所應辦鄉(鎮、市)賽,或協調由鄉(鎮、市)內國小輪流主辦。
(八)比賽現場報名時,概不受理。
(九)全縣決賽各組各項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無故不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者取消其第1名獎資格,由第二名代表參加。
(十)各組各項最高成績未達80分時,第一名從缺,該項縣代表由本府以徵召方式處理。
(十一)參加全縣決賽之第一天上午各組各項競賽員,應於八時卅分前到達會場,參加開幕典禮。
(十二)各校得派教師一~二名觀摩決賽實況,以吸收經驗,提昇語文指導水準(給予公假登記,課務由學校協助調整)。
(十三)承辦鄉(鎮、市)賽學校辦理績效良好,工作人員嘉獎乙次三人,餘發給獎狀。
(十四)三區複賽承辦學校,辦理績效良好,工作人員嘉獎二次者二人,嘉獎乙次五人,餘發給獎狀。
(十五)全縣決賽之承辦學校辦理績效優良,工作人員嘉獎二次者三人,嘉獎乙次者六人,其餘發給獎狀。
(十六)承辦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工作學校,辦理績效良好,工作人員,嘉獎二次者二人,嘉獎乙次五人,餘發給獎狀。
柒、    承辦鄉(鎮、市)賽、三區複賽及全縣決賽學校之工作人員於工作、參賽期間請給予公假登記(得支領代課鐘點費)。
捌、    本實施要點經呈 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高 雄 縣 九 十 六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報 名 表
 別
 
項 目
 
競賽員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民國             
電話
O:
H:
 
就讀學校及年級或服務單位及職稱
 
住址
 
指導老師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指導老師服務單位及職稱
 
 






















註:
一.本表應由正楷書寫。
二.指導老師以一人為限。
       
競賽單位:                       電話:
 
 
承辦人:              單位主管:                  單位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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