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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府城美術展覽會 簡章
一、目    的:藉展覽鼓勵台南地區藝術創作者發揮創作潛能,提昇美術水準與欣賞風氣。
二、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五、贊助單位:財團法人台南市奇美文化基金會。
六、展覽類別:西方媒材 (油畫、水彩、版畫、多媒材)、東方媒材 (水墨、膠彩)、書法 (含篆刻)、
影像(含攝影及數位影像)、傳統工藝 (木刻版畫、銀器、彩繪、木雕、刺繡)、立體造型 (含陶藝、雕塑、多媒材、工藝)等六類。
七、參展資格:凡年滿十八歲以上、持續創作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甄選展出。
              (1)具台南市、縣戶籍者。 (2)工作或就學地點在台南市、縣者,請檢附相關証明文件。
八、參展辦法:(1)邀請:限本年度評審委員。
              (2)比賽辦法:1.具參展資格者得以徵選比賽方式參加。
                           2.參加徵選比賽者,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始得展覽及決定得獎名次。
                           3.簡章索取:請至本中心國際會議廳、文物陳列館服務台或附回郵信封索取、亦可於本中心網站【最新消息】下載。
【網址http//www.tmcc.gov.tw】。
*凡邀請及徵選比賽者,皆僅限一件作品參加;參展作品之類別,由展出者自行決定。
九、作品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展出與得獎資格
    (1)以兩年內之創作 (2007年1月算起)及未發表 (含展覽、比賽入選以上)過之作品為限。
    (2)抄襲他人作品者,或冒名頂替者。
    (3)曾在國內參加各種競賽展覽得獎者。
    (4)曾於國內外各展覽場所公開展示之作品。
    (5)與他人或自己其它作品雷同者。
  (6)本次徵選活動,恕不接受共同創作之作品。
十、送展作品之規格:
(1)西方媒材:裝框完成之後,寬不得超過120公分,高不得超過215公分,框背面須加裝木板,且不得以玻璃裝框。
(2)東方媒材:卷軸、裝框不拘,裝裱完成之後,寬不得超過120公分,高不得超過215公分。
卷軸需精裱完成,裝框者背面須加裝木板,且不得以玻璃裝框。
(3)    法:卷軸、裝框不拘,裝裱完成之後,寬不得超過120公分。高不得超過215公分。卷軸需精裱完成,裝框者背面須加裝木板,且不得以玻璃裝框。
(4)    像:攝影類裝框完成之後,寬不得超過120公分,高不得超過215公分,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或紙板或其它,且不得以玻璃裝框。【影像類作者,請加送6×8吋原作照片(供印製畫冊用,6×8吋照片恕不退件,未加送6×8吋照片者不予收件)】。
(5)傳統工藝:形式及材質、作品大小應力求安全簡便不易破損。平面作品卷軸、裝框不拘,裝裱完成之後,寬不得超過120公分,高不得超過215公分。卷軸需精裱完成,裝框者背面須加裝木板,且不得以玻璃裝框。立體作品最高含座不得超過180公分,長度、寬度各不得超過120公分,單一組合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
(6)立體造型:形式及材質、作品大小應力求安全簡便不易破損。最高含座不得超過180公分,長度、寬度各不得超過120公分,單一組合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介於兩者之間之浮雕、多媒材或其它等由作者自行選擇參加類別。)
十一、展作品注意事項:
(1)參展作品送件表,請向本中心視覺藝術課索取,亦可於本中心網站【藝文資源】下載,網址http://www.tmcc.gov.tw。
(2)送件須知:參展作者請先行填寫作品送件表【如填寫不完整者,不予收件】及作品標籤,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送本中心收件處,領取憑據存執,俟審查及展覽結束後,依收退件時間憑據領回作品。
(3)本中心於收件開始、展覽結束到退件時間內,對參展作品當付保管之責,但如經收件人員認定作品材質或擺設方式或其它作品本身因素容易造成毀損者,本中心得不予收件或不負賠償責任。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作品損害,本中心亦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獎  勵:
1.六類各設3位優選,每位獎金5仟元。    
2.每類第三名,各1位,每位獎金1萬元。
3.每類第二名,各1位,每位獎金2萬元。
4.每類第一名,各1位,每位獎金3萬元。
5.另由評審委員會自六類第一名中,選出鳳凰獎三位(需另繳交兩件作品參與展出),另頒7萬元典藏費,總計獎金10萬元,得獎作品由本中心典藏,並發給典藏證明。
6.參展者經評審完畢後,入選以上人員,不得臨時決定放棄,否則當賠償本中心行政作業所需費用。
7.入選件數,由審查委員視參展者作品水準決定。以上得獎者及入選者可獲獎狀一張。
8.領獎:獲獎作者請攜帶身分証及印章於頒獎典禮時親至頒獎會場領獎。未能參加頒獎典禮受獎者請於事後至本中心視覺藝術課領取。由他人代領時,除應攜帶獲獎作者身分證、印章外,代領人亦須攜帶身分證及委託書。
十三、收退件地點:臺南市立文化中心 演藝廳一樓。
        查詢電話:06-2692864轉301~307.傳真電話:06-2897842
十四、收退件日期:
※收件日期:97年6月28日(六)、29(日);上午09:30至下午4:30【中午不休息】。
   ※退件日期:未入選作品:97年7月16(三)~7月20日(日) ;上午09:30至下午4:30【中午不休息】。參展作品:97年10月15日(六)至 10月19日(日);上午09:30至下午4:30【中午不休息】。
※所有作品於退件結束,一個月內未領回者,由本中心逕行處置,並不負保管及損壞遺失之責,如有不便尚祈見諒。
十五、開幕暨頒獎典禮:
◎時間:97年9月27日(星期六)下午3:00。(暫定)
◎地點:臺南市立文化中心(台南市中華東路三段332號)
十六、權責:
本中心對所有展出作品,有權研究、攝影、印製相關出版品及商品、宣傳,以及展覽等,敬告各參展者週知。
十七、展覽時間及地點:
(1)展覽時間:97年9月27曰~97年10月12日。
(2)展覽地點:臺南市立文化中心。
十八、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籌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得予修正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府城美術展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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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標籤<請自貼於作品背面左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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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簡 歷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籍  貫
省(市)       縣(市)
最高學歷
 
詳細地址
《含區里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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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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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實心尺寸(不含裱褙、框架)
作 品 名 稱
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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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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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創作理念
(100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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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實心尺寸(不含裱褙、框架)
作 品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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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致          先生女士
 
                   收件單位:台南市立文化中心 視覺藝術課
                    經手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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