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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紫雲第三十五屆觀音盃全國書法比賽辦法

一、    宗    旨:為觀世音菩薩佛誕暨宏揚 中華文化,提倡書法教育,培育藝文人才,特舉辦本比賽。

二、    主辦單位:清水紫雲巖管理委員會

三、    承辦單位:臺中縣書法教育學會

四、    指導單位:臺中縣政府、清水鎮公所

五、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六、    比賽資格:凡中華民國居民得參加社會組,年滿六十歲者參加社會長青組,其 餘各組為在學學生。

七、    比賽組別:

            (一)社會長青組     (二)社會組     (三)大專組

             (四)高中職組(含五專一至三年級)              (五)國中一年級組       (六)國中二年級組

             (七)國中三年級 組    (八)國 小低年級組       (九)國 小三年級組

             (十)國小四年級 組     (十一)國 小五年級組    (十二)國 小六年級組

八、    比賽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初賽:

1.      收件時間:自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2.      收件地點:臺中縣清水鎮大街路二Ο六號;電話: (04) 2622-5500 2623-5500。

3.      字    體: 不拘。低年級1.2.3 年級 (14個字)、高年級4.5.6年級(28個字)

4.      題    目: 以倫理道德、敦品勵學、心靈改革等有關之銘言、佳句為主。

5.      用紙及規格:自備棉紙或宣紙書寫。

國小、國中用四開(橫34Cm直69Cm); 高中職、大專及社會組、長青組用1/2之宣紙,由右至左、直書,末行小字落款,作品背面浮貼送件 表。

6.      初賽各組錄取五十名,另行通知參加複賽。

(二)複賽:(現場比賽) 99年11月7日 (星期日)

1.      時    間:(1)國小各組、大專組上午09:00~10:00。

(2)國中各組、高中職組、社會組、社會長青組,上午10:30~11:30。

2.      地    點: 紫雲巖文化大樓(清水鎮光明路三十五號)

3.      題    目: 當場公佈,比賽用紙本會提供,筆墨自備。

4.      評    審:(1)由主辦單位聘請公正超然之專家七人擔任評審委員。

(2)當日評審完成並公告。

5.        評審標準:功力40%、 神韻20%、墨色10%、結構30%。

6.      錄取名額:(1)各 組第一名1人,第二名2人,第三名3人。

(2)各組優選6人,佳 作10人。

九、    展覽日期:各組優勝作品每年國曆1月10日至1月15日 在本巖文化大樓二樓藝文活動中心展出並刊載於本巖大事記。

十、    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十一、      獎勵辦法:

(一) 社會長青組及社會組:第一名:頒發獎金壹萬元、獎杯及獎狀各乙份。

第二名:頒發獎金柒仟元、獎杯及獎狀各乙份。

第三名:頒發獎金伍仟元、獎杯及獎狀各乙份。

優選者:頒發獎金貳仟元、獎杯及獎狀各乙份。

佳作者:頒發獎狀、獎品各乙份。

(二)    大 專、高 中 職 組:第一名:頒發獎金捌仟元、獎杯及獎狀各 乙份。

第二名:頒發獎金伍仟元、獎杯及獎狀各乙份。

第三名:頒發獎金仟元、獎杯及獎狀各乙份。

優選者:頒發獎金貳仟元、獎杯及獎狀各乙份。

佳作者:頒發獎狀、獎品各乙份。

(三)    國 中 及 國 小 各組:第一名:頒發獎金伍仟元、獎杯及獎狀各 乙份。

第二名:頒發獎金仟元、獎杯及獎狀各乙份。

第三名:頒發獎金貳仟元、獎杯及獎狀各乙份。

優選者:頒發獎杯、獎狀、獎品各乙份。

佳作者:頒發獎狀、獎品各乙份。

(四) 凡參加複賽者均發給紀念品乙份。

(五) 各組第一名指導老師 由本會頒給獎牌乙面及獎金參仟元正。(社會長青、社會組除外)

(六)    各組前三名指導老師由臺中縣(市)政府頒發獎狀乙紙。(社會長青、社會組除外)

十二、      凡參加比賽作品均不退件,得獎作品及其著作權歸本巖所有。

十三、      初賽作品每人只能交一件,否則多交以棄權論。(初賽作品請填寫就讀 學校指導老師姓名)

十四、      參加複賽者,因路途關係如需住宿時,可先行連絡登記,本巖免費提供住 宿。

十五、      各組得到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同組別之報名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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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屆觀音盃全國書法比賽送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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