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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金鴻獎】全國書法比賽辦法

一、主 旨:為弘揚書法藝術,振興中華文化,提昇生活品質,特舉辦金鴻獎全國書法比賽。
二、辦理單位:指 導—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
主 辦—國立國父紀念館、金鴻兒童文教基金會、中國標準草書學會
協 辦—中國書法學會、中華民國書法教育學會、中華書道學會、中華民國書學會、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圖書館
三、參加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對書法有興趣者,皆可報名參加。(曾獲本獎歷屆各組第一名者,本屆不得在同組報名參加比賽。)
四、比賽分組:
(一)國小中低年級組;(二)國小高年級組﹔(三)國中組;(四)高中職組;(五)大專組﹙含研究所﹚;(六)社會組。
五、比賽程序:
(一)初賽—由評審委員選出各組約三十名(得視參加比賽人數酌量增減)參加決賽。
(二)決賽—由各組入選決賽者至指定現場當面書寫(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圖書館)。
(三)決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週日),詳細時間另行通知。
六、初賽收件:
(一)初賽作品收件日期—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至三十日止(作品一律郵寄送件,以郵戳為憑)。
(二)收件地址—台北郵政第26-1306號信箱,金鴻兒童文教基金會收 。
洽詢電話:(02)2703-9484活動部。金鴻快樂網網址:www.happynet.org.tw
七、參賽須知:
(一)參賽者限參加一組,並填寫「金鴻獎全國書法比賽報名表」,貼附於作品背面之右上角,分初賽、決賽二階段評審。
(二)參加初賽作品,一人一件為限,內容自選(以不違背善良風俗者),字體不拘,每字八公分以上,規格一律以四尺宣直式對開(約135Í34公分),不加標點符號,筆畫重複描繪者不予鼓勵,款識用印請自行決定,不須裱褙。(不含對聯及屏條)
(三)參加初賽作品,不得由他人代筆,若經評審委員認定不實,即取消參賽資格。
(四)作品經初賽入選後,由主辦單位專函通知入選者,在台北市參加現場決賽,參加者請自備書寫工具,比賽用紙由主辦單位提供。
(五)凡參加比賽作品,均不予退件,得獎人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金鴻兒童文教基金會所有,並有刊印、展覽之權利。
八、評審及獎勵:
(一)由承辦單位遴聘國內著名書法家若干人擔任評審委員。入選決賽者於九十六年八月六日前專函通知。
(二)獲獎名單公佈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國語日報及金鴻快樂網。
(三)各組分別頒一、二、三獎各一名,優選獎五名,佳作獎十至十五名,入選獎若干名。(所有獎項得視參加人數酌量增減)
(四)各組前三名及優選均贈獎狀一紙及獎金,佳作獎贈獎狀一紙及獎品,入選者贈獎狀一紙。內容如下:

組 別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優 選 佳 作 入 選
國小中低年級組 8,000 5,000 3,000 1,000 獎 品 獎 狀
國小高 年級組 10,000 7,000 5,000 2,000 獎 品 獎 狀
國 中 組 13,000 8,000 6,000 2,500 獎 品 獎 狀
高 中 職 組 16,000 9,000 7,000 2,800 獎 品 獎 狀
大 專 組 20,000 12,000 8,000 3,000 獎 品 獎 狀
社 會 組 40,000 25,000 15,000 5,000 獎 品 獎 狀
*備註: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九、頒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在國立國父紀念館逸仙藝廊隆重頒發。
十、展覽日期地點:預定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至二十三日於國立國父紀念館逸仙藝廊展出。

十一、報名表:

參 加 組 別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就 讀 學 校 服 務 單 位 就 讀 年 級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連 絡 電 話 (宅) (公) (行動)
* 備註:本報名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剪下影印或放大,報名表請貼附於作品背面右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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