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南瀛獎雙年展實施辦法
壹、    旨:鼓勵美術工作者研究、創作,倡導藝文風氣,推動全民美育,提升美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南縣政府
承辦單位:臺南縣政府文化局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臺南縣文化基金會
參、實施方式:
一、 參賽資格1、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美術創作者。
2、作品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三年內(2006年1月起),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展為限,參賽類項目不限。惟初審階段每項送8×10吋照片三張,須為不同作品。(詳閱送件須知)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四年內不得參加,項目如下:(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
上。 (2)抄襲他人作品。(3)作品曾參加國內各種展覽競賽經發表者。
二、徵件作品:洽詢電話 06-6322231-轉3711或3712
1、收件時間:(1)初 審—97年6月1日至6月6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2)複決審—收件日期另函通知。
              2、收件地點:(1)初 審—相片請寄2008南瀛雙年展籌備會(730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10樓)
(2)複決審—作品請寄至台南縣文化中心(730台南縣新營市中正路23號)
3、作品規格:送審作品須依下列規格送件,作品如需裝框,背面應加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不得裝用玻璃。不符規定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得獎資格。
 
種  類
           
1
國 畫
裝框,內幅不得裁切,完成尺寸寬以 60cm 至 90cm,長以 190cm 至210cm為準。
2
油 畫
裝框,最大以50號,最小以20號為限。
3
膠彩畫
裝框,最大以50號,最小以20號為限。
4
水彩畫
裝框,畫面以大於對開(73cm × 50cm),小於全開(114cm × 79cm)為限。
5
版 畫
裝框,畫面以大於八開(38cm × 26cm),小於全開(114cm × 79cm)為限。
6
書法
篆刻
依國畫之規格處理,惟以單品直式卷軸為限。初審送件時,除繳交三張不同作品之照片外,每件書法作品請繳交一張細部照片,每件篆刻作品請另繳一張五方鈐印以上的原拓印文(不必裱裝)。
7
雕 塑
1、   圓雕:形式大小力求簡便,長寬高不得超過2公尺,小於30cm,重量不得超過100公斤。
2、   浮雕:含框不得小於100cm × 80cm 超過160cm × 120cm。
8
攝 影
1、   彩色黑白混合評審,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合成。
2、   初審:以三張不同之作品 10吋 × 10吋 或 10吋 × 8吋照片審查,不需裱框,作者、題目、流水序號請自行以油性筆寫於背面。
3、 複審:照片大小以最長邊 24吋為單一規格,應自行裱裝於28吋 × 32吋之木框或鋁框。
9
陶 藝
作品長寬高不得小於30cm大於90cm複合作品請附完成作品之照片,標明裝卸過程,安全包裝後送件。
10
視覺
設計
1、含平面廣告設計、包裝設計、海報設計、郵件廣告設計、書籍設計、視覺識別設計、插畫、卡片、郵票、月曆……等印刷設計。
2、平面作品應以壓克力加木板裱裝,含連作之尺寸以裱裝後小於140cm × 120cm 為限;立體作品長寬大於30cm ,小於90cm為限,易碎及精細作品需附加襯墊,或用壓克力盒裝妥,安全包裝後送件。
3、本類除受理個人作品參賽外,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可推薦作品參賽,得獎獎金由推薦團體領取,獎盃、證書、畫冊則由推薦團體作者分別領取。
11
工 藝
1、含金工、民間木彫(有別於雕刻)、漆藝、編織……等。作品規格依視覺設計類第2項處理。
2、編織類長不得超越180cm,寬不得超越120cm,裱於圖版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
12
動 畫
 
1、   作品不限制曾參加過其他競賽。
2、   可組隊報名參加,須推出一名代表人,並檢附職名表。
3、   運用於作品中之各類素材須註明取得著作權所有人之同意,若違反相關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負所有責任,主辦單位得以取消得獎或參賽資格。
13
紀錄片
1、可組隊報名參加,須推出一名代表人,並檢附職名表。
2、運用於作品中之各類素材須註明取得著作權所有人之同意,若違反相關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負所有責任,主辦單位得以取消得獎或參賽資格。
 
 
 
 
 
三、   作品評審:徵件作品由承辦單位文化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辦理初複、決審,依作品評審要點辦理。  
經評審決定,各獎項必要時得以從缺。
1、   初審:依各類別,分別進行照片審查。獲選「入選入圍」者,由承辦單位通知繳交原作與二件
參考作品參加複審。
2、   複審:依各類別,審原作與二件參考作品。由初審「入選入圍」作品中選出入選獎、佳作獎、優選獎。
                3、  決審:不分類別,審原作及二件參考作品,選出七名南瀛獎。
四、 送件須知:作品不符實施辦法規定者,不予審查。
1、初審:(1)以三張不同作品之10吋 × 8吋照片審查。照片請自編作品流水序號,以編號最小者為主要參選作品。
(2)立體作品每件請自取三個不同角度拍攝成10吋 × 8吋照片(合計九張照片)送審。
                              (3)國畫類二件參考作品,可以冊頁(畫心以四開左右為限)、方形(裝框或卷軸,畫心以140公分為限)形式參選。
                              (4)動畫及紀錄片類只需寄送參賽作品,需DVD光碟播放機可播放之DVD光碟片形式寄送,乙式六份
                              (5)所有照片、光碟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2、複審:入選入圍者以主要參選作品之原作,與二件參考作品參與審查,請作者依規定時間自行送至台南縣文化中心,逾期視同放棄複審資格。
3、決審:獲優選獎之作者參加決審。
4、參加複審之作品,作品標籤需工整清晰,並請作者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左上角及底座、木箱、壓克力盒等週邊設備明顯處,以利登記及運送。
5、複、決審階段送審作品,請盡量親自送件點交;若非得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郵遞過程所
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肆、展    覽:97年10月2日(星期三)至10月26日(星期日)於台南縣文化中心畫廊展出。
伍、獎    勵:凡得獎者,可獲承辦承辦單位發給本屆「2008南瀛獎雙年展」專輯乙冊。
一、南瀛獎:共7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20萬元,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二、優選獎:共25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三、佳作獎:共30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5千元,證書乙紙。
四、入選獎:共50名,每名發給入選證書乙紙。
陸、 頒    獎:得獎人由承辦單位文化局另函通知,擇期隆重表揚。
柒、 典    藏:獲選為「南瀛獎」者,除由主辦單位頒發獎金、獎座、證書外,展覽結束後,其原送作品(攝影類含底片)由主辦單位永久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影展類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取得播映權,及非營利用途的作品使用權,且不得重新詮釋作品
捌、 其    他:
一、   除動畫及紀錄片類外,作品同時參加本競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獎者,視同重複參賽,予以取消資格。
二、   作品過重、過大或易碎致不適參展者,主辦單位得不予展出。
三、   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情事,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並予取消參賽獲得獎資格。
四、   主辦單位對審查邀請展及入選獎以上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重製等權利。
五、   主辦單位對審查及得獎作品皆負保管之責,並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而遭受損害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六、   凡參加「2008南瀛獎雙年展」者,視同承認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本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議    決修改公布之。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of Tainan County
  洽詢電話:06-6322231,分機3711或3712
 
 
2008南瀛獎雙年展送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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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請條列最重要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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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所有資料務請以正楷填寫,勿潦草。照片背面請以油性筆簽名後浮貼。
 
         
 
 
2008南瀛獎雙年展送件表
初審編號
(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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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作品基本資料
作 品 說 明
(請由左至右以正楷填寫,每件限一百字以內)
1
   
 
 
創作年代
 
   
 
   
(公分)
 
   
 
版種
印製
編號
 
 
2
   
 
 
創作年代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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