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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屆中部美術展覽會簡章
一、宗旨:為推行美術教育,鼓勵全民美術之研究與創作,以提高美術鑑賞水準,特舉辦「第五十五屆中部美展」
二、主辦單位:台灣中部美術協會、台中市美術協會。
三、協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
四、指導單位:台中市政府
五、贊助單位:台中市文教基金會、鄭順娘文教公益基金會
六、應徵作品以各作者最近創作為限,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參加。
作品完成已逾二年者,抄襲或假冒他人作品者,曾在國內參加各種競賽展覽發表者。
七、展覽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
展覽地點:台中市文化局(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八、頒獎典禮:中華民國97年3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時正
九、參加作品:會員、會友每人以一件為限(不得越部參加)。應徵者每人每部以一件為限(至多兩部),所需裝運費用由應徵人自行負擔。(背面須裝木板及堅固外框)。欲由本會代寄返者,運費及包裝費自行負擔,貨到付款,請在複審送件表上勾選。
十、應徵作品規格訂定如下:
墨彩畫部:卷軸、限直式,可190㎝至230㎝長,寬60㎝至100㎝,裝框完成之尺寸寬以60㎝至100㎝,高不得超過200㎝為準,卷軸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不得裝玻璃框。
膠彩畫部:20至50號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護裝壓克力板。(裝框完成後最大不得超過160㎝×120㎝)
油彩畫部:20至50號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護裝壓克力板。(裝框完成後最大不得超過160㎝×120㎝)。
水彩畫部:畫面最小不得小於對開紙,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板。(含壓克力顏料作品)
雕塑部:1.圓雕-為適應搬運便利,其形式及大小應力求簡便,高度從30㎝到2公尺為限,重量不超過60公斤。(工藝作品不收)
2.浮雕-最大不得超過30公斤,寬不得超過45×45㎝
書法部:限直式,規格視同墨彩畫部。(聯屏拒收)
攝影部:黑白、彩色均可,長邊以61㎝為限。短邊不得小於35㎝。裱裝於木框或鋁框均可,玻璃鏡框一律不收。
十一、展品徵集:
會員、會友作品:中部美術協會評議委員、會員、會友,提供作品參加展出。
公開徵募:凡國內從事藝術工作者均歡迎參加。(經本會審查入選始得參展),入選作品酌收500元畫集材料費,經通知未付費者,恕不予編入畫集。
十二、展品審查:公開徵集之一般作品由本會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後始以陳列展出。
十三、參加作品作者對本會之審查、陳列及畫集編印等均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四、本會對參加作品擔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受損壞者,本會不負賠償之責。
十五、收件及評審:
初審收件:填寫初審送件表(簡章背面,可影印或上網下載)於96年12月8日至15日寄交(郵戳為憑)。雕塑作品送前後左右四個角度6×8照片四張,其它各部作品一律送6×8彩色照片一張,以上均不得局部拍照。
收件地點:403 台中市五權路2-143號 10樓 TEL:04-23715328‧0933-408572
中部美展初審收件處收 (初審資料一概不退還)。
複審送件:經初審通過者,均填寫複審作品申請書,連同作品於97年1月15、16日(星期六、日)當天,自上午九時卅分至下午五時前,送達台中市文化局(英才路600號)當場收件蓋章後,交還作者存執,展畢憑據退還參展作品。複審作品應與初審照片中作品相符,否則取消參賽資格,複審不通過者不予展出。
決審:複審通過者進入決審,擇優獎勵。
十六、獎勵:作品經評審分別獎勵如下:
第一、二、三名,榮頒中部美展獎座、獎狀;優選頒予獎狀,入選給予入選證書,入選以上作品均收錄畫集中,並贈精美畫集乙冊。
收藏獎:每名六萬元,作品歸捐助者典藏。
十七、退件時間(請按時退件、不得提早退件)
第一次:民國97年3月28日(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台中市文化局大墩畫廊現場退件)
第二次:民國97年3月29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台中市文化局原收件處)
第三次:民國97年3月30日 (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台中市文化局原收件處)
台中市文化局地址: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憑複審收據領回作品:未按時退件之作品,由本會委託貨運公司送回運費自付,本會不負安全保管之責。
◎以上資料與文件表格歡迎至本會網站下載: http://www.asotc.url.tw/page.htm
一、宗旨:為推行美術教育,鼓勵全民美術之研究與創作,以提高美術鑑賞水準,特舉辦「第五十五屆中部美展」
二、主辦單位:台灣中部美術協會、台中市美術協會。
三、協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
四、指導單位:台中市政府
五、贊助單位:台中市文教基金會、鄭順娘文教公益基金會
六、應徵作品以各作者最近創作為限,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參加。
作品完成已逾二年者,抄襲或假冒他人作品者,曾在國內參加各種競賽展覽發表者。
七、展覽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
展覽地點:台中市文化局(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八、頒獎典禮:中華民國97年3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時正
九、參加作品:會員、會友每人以一件為限(不得越部參加)。應徵者每人每部以一件為限(至多兩部),所需裝運費用由應徵人自行負擔。(背面須裝木板及堅固外框)。欲由本會代寄返者,運費及包裝費自行負擔,貨到付款,請在複審送件表上勾選。
十、應徵作品規格訂定如下:
墨彩畫部:卷軸、限直式,可190㎝至230㎝長,寬60㎝至100㎝,裝框完成之尺寸寬以60㎝至100㎝,高不得超過200㎝為準,卷軸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不得裝玻璃框。
膠彩畫部:20至50號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護裝壓克力板。(裝框完成後最大不得超過160㎝×120㎝)
油彩畫部:20至50號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護裝壓克力板。(裝框完成後最大不得超過160㎝×120㎝)。
水彩畫部:畫面最小不得小於對開紙,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板。(含壓克力顏料作品)
雕塑部:1.圓雕-為適應搬運便利,其形式及大小應力求簡便,高度從30㎝到2公尺為限,重量不超過60公斤。(工藝作品不收)
2.浮雕-最大不得超過30公斤,寬不得超過45×45㎝
書法部:限直式,規格視同墨彩畫部。(聯屏拒收)
攝影部:黑白、彩色均可,長邊以61㎝為限。短邊不得小於35㎝。裱裝於木框或鋁框均可,玻璃鏡框一律不收。
十一、展品徵集:
會員、會友作品:中部美術協會評議委員、會員、會友,提供作品參加展出。
公開徵募:凡國內從事藝術工作者均歡迎參加。(經本會審查入選始得參展),入選作品酌收500元畫集材料費,經通知未付費者,恕不予編入畫集。
十二、展品審查:公開徵集之一般作品由本會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後始以陳列展出。
十三、參加作品作者對本會之審查、陳列及畫集編印等均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四、本會對參加作品擔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受損壞者,本會不負賠償之責。
十五、收件及評審:
初審收件:填寫初審送件表(簡章背面,可影印或上網下載)於96年12月8日至15日寄交(郵戳為憑)。雕塑作品送前後左右四個角度6×8照片四張,其它各部作品一律送6×8彩色照片一張,以上均不得局部拍照。
收件地點:403 台中市五權路2-143號 10樓 TEL:04-23715328‧0933-408572
中部美展初審收件處收 (初審資料一概不退還)。
複審送件:經初審通過者,均填寫複審作品申請書,連同作品於97年1月15、16日(星期六、日)當天,自上午九時卅分至下午五時前,送達台中市文化局(英才路600號)當場收件蓋章後,交還作者存執,展畢憑據退還參展作品。複審作品應與初審照片中作品相符,否則取消參賽資格,複審不通過者不予展出。
決審:複審通過者進入決審,擇優獎勵。
十六、獎勵:作品經評審分別獎勵如下:
第一、二、三名,榮頒中部美展獎座、獎狀;優選頒予獎狀,入選給予入選證書,入選以上作品均收錄畫集中,並贈精美畫集乙冊。
收藏獎:每名六萬元,作品歸捐助者典藏。
十七、退件時間(請按時退件、不得提早退件)
第一次:民國97年3月28日(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台中市文化局大墩畫廊現場退件)
第二次:民國97年3月29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台中市文化局原收件處)
第三次:民國97年3月30日 (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台中市文化局原收件處)
台中市文化局地址: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憑複審收據領回作品:未按時退件之作品,由本會委託貨運公司送回運費自付,本會不負安全保管之責。
◎以上資料與文件表格歡迎至本會網站下載: http://www.asotc.url.tw/page.htm
□□□ 市
縣鎮
鄉
區街
路段巷弄號樓之
先生
小姐收
第55屆中部美展初審送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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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市
縣鎮
鄉
區街
路段巷弄
作者
簡歷
50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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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
結果 □通過 □未通過編號
↑ 6×8作品照片長邊,請牢貼齊虛線。
雕塑部需4張不同角度照片,請另貼於2張A4紙張。
照片部分請勿摺疊,用適當信封投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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